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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企业创新型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办法(试行)

日期:12-13  点击:13  属于:湖州职称评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充分释放职称制度改革人才红利,助推湖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全市“4+3+N”现代产业体系、“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建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领域重点企业行业中,个人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群众认可、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德才兼备,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以突出人才贡献度、企业认可度和行业认同度为导向,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企业主体评价以及同行专家评价相结合,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企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具备下列七项条件中的3项,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是当年度国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1倍以上。

(二)担任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或市级以上新产品的主要设计者;或受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

(三)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三位)、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三位)或获得国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三位)。

(四)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编制并发布实施2项以上(排名前三位),或主导编制企业标准并发布实施2项以上。

(五)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或工作总结2篇及以上,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六)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等工作,主导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取得经济效益(净值)500万元以上。

(七)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且指导培养初级技术人员成效显著,并得到本专业三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或专业组织的推荐。

第七条 申报人员系申报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二)单位审核。由单位考核推荐组(或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下同)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推荐组由单位领导、所在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代表3人以上组成。重点考核申报人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业绩能力、成果贡献等,并需附150字左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同时附录高级职称推荐人的资格证书,在上报申报材料时一并上报。考核通过人员的《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还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方可上报。

(三)资格审查。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职称申报材料的初审,市人力社保局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并进行评审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方可进入评审。

(四)面试评审。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进入评审对象进行面试,审议申报材料的业绩,并根据申报人员的自我评价、企业的推荐评价意见、面试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五)资格确认。评审结束后,拟确认人员名单在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由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准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专利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机械、能源与原材料、轻纺、电子、石化、质量、林业、环保、医药等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2.技术创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方法。经济效益:新产品以销售收入计算,其他成果以经济效益(净值)计算,不得以成果应用产生的销售收入计算申报。

3.“以上”均含本级。

4.个人所得税证明: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个税证明材料。

5.为主、主导:第一完成人。

6.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创新型人才中级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中级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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