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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日期:12-11  点击:12  属于:嘉兴职称评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嘉兴市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 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市工程技术领域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除建筑、 快递工程)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助理工 程师、技术员资格的人员, 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 力,是聘任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工程技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近 3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的,近 1 年的年度考核 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评审工程师资格的,按规定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 取得不少于 90 学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审工程师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 后,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4 年;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聘任助理工程师 职务2 年左右;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 作满 3 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二)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 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评审标准, 自评分达到 60 分以上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 一)初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0 年;或高中毕 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7 年;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 工作满 5 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3 年;或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评审助理 工程师资格。

(二)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 能工作满 2 年,可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初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6 年;或高中毕业后 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3 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工 程技术工作满 1 年,可评审技术员资格。

第九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工 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可转评同级工程技术专业  技术资格;转评后聘满 1 年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到上一级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工程技术领域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之一,经 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 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 1 年)。

(二)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之一,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3 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 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上述申报条件,取得学历前已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满 1 年的或在本市企业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工程技术工 作年限可提前 1 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师资格量化评审条件(详见附件1), 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评委会 审核确认后,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资格:

(一)获省(部)级、国家级行业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 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获本专业领域市(厅)级、省级行业科学技术奖二等 奖及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国际、国内发明专利, 专利须是与本专业工作相关且 属第1发明人。

(四)参与制订本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的第1起草人。

(五)以第1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或在SCI、EI、ISTP 等杂志发表论文1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 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 4 年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 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标准证书中 有署名的人员。

(三)科研、获奖、工程、论文著作、专利、标准等工作业 绩排名中“第 2 名后(含)”,指上述佐证材料中除第 1 名外有署 名的人员。

(四)“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 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 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 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 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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