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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嘉兴市能源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能源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能源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能源技术类专业技术研究、设计开发、新能源开发、能源转换、油气工程、输变电、发配电、能源环境、节能技术、清洁生产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能源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能源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能源专业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能源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市能源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的,近1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按规定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取得不少于90学时。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审工程师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左右;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按本评价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一)初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或高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可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初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可评审技术员资格。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二)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上述申报条件,取得学历前已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的或在本市企业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能源专业工程师资格量化评审标准(详见附件1-1),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资格:
(一)获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获能源领域市(厅)级、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国际、国内发明专利,专利须是与本专业工作相关且属第一发明人;
(四)参与制订能源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市(厅)级、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标准的第一起草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4年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业
能源专业包括:热能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能源环境、核电、核电设备技术、核电安全管理技术、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工程、发配电、输变电、电厂热工与化学仪表、电力工程、电力客户服务与管理、输变电工程、电厂化学、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电网监控技术、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电厂集控运行、智能电网信息工程、电厂安全防护工程、小型水电站及电力网、电厂热能动力装置、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发电厂及电力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电力设备制造、反应堆与加速器、工业热工控制技术、制冷与空调技术、机械制造、特种设备制造与维修、车辆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通信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化工过程机械、电机与电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金属材料工程、工程管理、工业工程、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环境工程技术、大气探测技术、安全技术管理、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制冷与冷藏技术、农村能源与环境技术、城市热能应用技术、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智慧能源等。
(二)专业分类
1.从事能源工程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能源技术和节能科技成果推广、能源产品或工艺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输变电和发配电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发电输变电、配电、节电等相关的开发技术研究、工程设计、研发、生产、运行、维护检修、评价和工艺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能源环境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能源生产、转换中环境保护或工艺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石油、天然气(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石油、天然气等相关的开发技术研究、工程设计、研发、生产、运行、维护检修、评价和工艺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四)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五)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六)主要发明人(参与)指专利、标准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七)“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