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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日期:12-11  点击:15  属于:丽水职称评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客观公正评价丽水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丽水市从事汽车零部件相关工程技术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丽水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其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我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相应规定年限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申报人员需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时。

第八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三)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四)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或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五)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第九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工类博士学位;

(二)具有理工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或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三)具有理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四)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五)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经2名本行业高级工程师推荐。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 转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汽车零部件工程领域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转评汽车零部件行业助理工程师后晋升工程师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申报条件的人员,向“直通车”评委会申报认定或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汽车零部件工程领域的基础专业理论知识。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地掌握汽车零部件工程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任现职期间,有参加过本行业工程、生产项目和科研经历,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或大学生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为主完成企业项目的研发,在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有一定突破;

3.在工作岗位上有技术创新,或在攻克技术难关、技术改进,或在降本增效中做出相关贡献,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丰富的汽车零部件相关技术或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在项目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产品研发流程、技术管理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5.具有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测试方法更新及技术开发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业绩。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参与完成列入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评审;

2.参与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市厅级以上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项,或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3.参与本行业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企业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4.获得本行业相关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且应用较好(专利为公布或实质审查阶段或已授权阶段);

5.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与本行业相关的论文(论著)1篇以上,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6.具有较高技艺和技能,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方面具有一定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汽车零部件行业相关,且为近4年或任现职期间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条件,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化评分结果,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为主”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3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丽水市人力保障局、龙泉市人力社保局、龙泉市汽车空调配件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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