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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日期:12-11  点击:13  属于:杭州职称评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应急领域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应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杭州市应急领域安全工程方向从事安全科学应用、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安全科学应用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服务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通过评审,获得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应急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应急领域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相应理、工学科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或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后,实际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理、工学科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或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后,实际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请转评。

第六条 按照《杭州市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附表)达到规定分值,可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分值由杭州市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安全生产评价与评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管理咨询或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服务与安全信息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者企业(工程技术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设区市(厅、局)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应急领域专业科技成果奖人员;

4.主持或参与安全评价与评估,完成并通过评审的评价(评估)报告40份以上;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30份/年以上;

6.作为安全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独立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并完成相应技术报告40份以上;

7.开展企业(工程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为主并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或为主完成的安全技术改造工作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8.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9.参与编著并正式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论著等均与应急领域安全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4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说明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年”均为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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