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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机械、能源与原材料、轻工、 纺织、石油化工、电子、电气、安全、质量等领域工程专业技 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 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相关领域从事生产建设、 设计制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技术管理与服务等工 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专业工程 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条件: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 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 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 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
技术资格:
1.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2.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 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 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 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 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兼)评同级有关工程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 加。
(四)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 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 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实际 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 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7项 条件中的3项:
1.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者。
2.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 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3.作为技术骨干主持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重 点攻关项目;推广应用“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 新工艺、新材料)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 收、改进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 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 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 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取得了 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市(厅、局)级及以上优秀新
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 质量管理奖的主要贡献者。
5.获得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的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6.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 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第一作者发表过2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要求3 万字以上)。
7.高中(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或初中学历从事 专业工作满20年。
第七条 其他条件
1.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 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参加继续教育 应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 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基本了解 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参加过本专业工程、生产项目和科研的经 历;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 技术的问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同 时,应具备下列前三项条件中的1项或四至七项条件中的2项:
1.参与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项目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经历和能力。
2.参与过相关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等的编制。
3.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4.主持过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项目实施,并参与完成项目技 术方案、工作细则、技术报告编写全过程。
5.参与过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参与过相关专业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7.参与过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项目服务,并获得认可。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前三项条件中的1项或四至八项条 件中的2项: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同等级奖项)。
2.获得过1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3项以上实用 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参与起草、编制、修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为主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1项以上工程项目中标、施工或管理工作,通过 考核、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5.县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研 究、设计、施工、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的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市级课题研 究项目通过评审。
7.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8.单位技术骨干,在生产或研究过程中解决设计、生产、 施工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完成产品的技术分析和 市场分析,被单位采纳;完成对本单位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 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单位或主管部门 认 可 。
第十一条 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 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第一作者或 独著的专业论文;或发表2篇以上第二作者的论文。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3.从事车间、户外等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可提交1份与 工作经历和业绩相对应的专业技术总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 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 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 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 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 排名前6位的获奖者。
(二)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技术骨干是指:在完成项目(工作任务)过程中起 主要作用,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 的专业人员。
(四)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 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五)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 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项目(课题)包括国家、省(部)、 设区市(厅)有关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六)“以上”均含本级。
(七)“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专业工程师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 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 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 得参加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材料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 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 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 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工程师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 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 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