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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创新企业人才评价方式,切实提升企业评价人才的自主权,根据我市重点产业人才发展要求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我市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健康生物医药等五大千亿产业领域相关企业中,个人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群众认可、创新能力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考察申报人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以突出企业人才的贡献率和企业对人才的认可度为导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对人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科学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企业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考察创新能力与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度相结合。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企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前三项中必须具备一项),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或市级以上新产品的主要设计者(主持人);或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近五年取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或取得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或开发的新产品中被省级部门备案三项以上的。
(三)担任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三年以上的;或市级创新团队核心人员、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321专业技术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四)市级重点骨干企业书面下达的设计、工艺、试验、科研等重点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主要贡献者。
(五)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且指导培养初级技术人员成效显著,并得到本专业三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或专业组织推荐的。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申报对象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提供近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
(二)单位审核。由单位考核推荐组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推荐组由单位领导、所在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3人以上组成。重点考核申报人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业绩能力、成果贡献等,并需附150字左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资格审查。市、县职改办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方可进入评审。
(四)综合评审。市职改办组织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一般为面试,也可以是业绩考评。专家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自我评价、企业的自主评价意见、面试考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五)资格确认。评审结束后,公示无异议的,市职改办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对象的《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应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中评委应将评审通过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均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推广、规模企业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参加创新型人才中级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是服务我市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创新企业人才评价方式改革的有益探索。市职改办每年对通过本办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企业人才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