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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企业技能人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日期:12-11  点击:属于:金华职称评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企业人才评价方式,促使企业技能人才提升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我市机械制造类企业一线从事钳工、车工、钣金工、磨工、维修电工、电焊工、仪器仪表维修工、模具工、锻造工等有关职业(工种),或医药类、化工类、轻纺类、能源和材料类、轨道交通类所属的相关职业(工种),或上一年度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工程类紧缺职业工种,已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对人才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企业技能人才的贡献率、群众认可度、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或大专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中专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高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8年;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5年。

(二)已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7年;中专、高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5年;

2.取得技师证书满3年, 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对职业技能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特别突出的技能人才,建立破格申报晋升机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1.已取得技师证书满1年,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的;

2.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排名第1的获得者;

3.获“八婺工匠”、“金华市首席技师”、“金华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

4.主持的投产发明专利、重大技改项目,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

(二)助理工程师直接申报条件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业绩与能力要求

(一)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获县(市、区)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质量管理奖、创新成果等)三等奖以上;

2.获县(市、区)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或技术类奖项的;

3.获1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

4.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表现优异,获县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前6名的;

5.参与起草、编制、修订的行业标准或已颁布实施的县市级规范性文件的;

6.参与县级以上重大技改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企业技改项目,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在企业技术创新、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的;在规上企业中担任班(组)长等职务,且有一定的解决工程技术问题能力的。

(二)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县(市、区)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质量管理奖、创新成果等)二等奖以上(排名前6);

2.获县(市、区)级以上拔尖人才、劳动模范、首席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等称号的;

3.获1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6)的;

4.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表现优异,获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前6名,或获县市级技能竞赛前3名;

5.主持的项目或技术产品通过市级以上工业新产品鉴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参与起草、编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为主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并颁布实施的;

6.主持过县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或3项以上企业技改项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在企业技能竞赛中获本职业(工种)第1名的;在规上企业担任车间主任、技能带头人等职务,且在生产或研究过程中能较好解决设计、生产、施工等工程技术问题的。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中级职称申报人员须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申报人员须提交一份能代表本人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题技术报告或技术分析报告。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职业技能水平、专业工作年限和业绩等情况。

(二)单位审核。由单位考核推荐组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推荐组由单位领导、所在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3人以上组成。重点考核申报人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业绩能力、成果贡献等。同意推荐的,在本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三)资格审查。市、县职改办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后进入评审。

(四)综合评审。职改办组织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业绩考评或面试。专家组根据申报工作业绩、面试考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资格确认。评审结束后,公示无异议的,市、县职改办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主持”是指担任单位、项目、规划、标准制定等负责人;集体荣誉只限于企业(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竞赛名次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条件中所规定的业绩项目均应是从事相应职业(工种)后取得;“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金华市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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