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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防灾减灾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防灾减灾领域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防灾减灾领域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防灾减灾基础建设、防灾减灾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防灾减灾基础建设相关工作:指从事防灾减灾相关标准制修订,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防灾减灾新技术、新方法开发与推广等工作。
(二)防灾减灾技术相关工作:指从事自然灾害调查与评估,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自然灾害防御工作指南、案例库编制,防灾减灾规划编制,自然灾害减灾和防治工程技术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通过评审,获得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防灾减灾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防灾减灾事业服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相应理、工、农、医学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农、医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需转评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从事防灾减灾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下列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理、工、农、医学科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防灾减灾领域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二)具有相应理、工、农、医学科博士学位者。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报评审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防灾减灾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防灾减灾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防灾减灾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防灾减灾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防灾减灾技术服务,应急物资储备规划,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灾害风险分析研判,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防灾减灾新技术、新方法开发或推广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设区市(厅)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2.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验收。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报告8份以上,或参与完成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区划)报告4份以上。
4.参与县级以上自然灾害调查完成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4份以上,并通过审核。
5.参与完成自然灾害防御工作指南、案例库或防灾减灾规划编制3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6.参与完成自然灾害灾情调查、核查3项以上,并形成调查报告。
7.参与3次以上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综合分析报告。
8.参与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并参与省级以上减灾示范社区的运行。
9.为主完成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场所或应急物资储备评估、规划、建设工作4项以上,并持续做好管理工作。
10.参与开发或推广防灾减灾新技术、新方法等项目1项以上,成效显著。
11.获得防灾减灾领域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四)论文、著作条件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含标志性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论著等均与防灾减灾领域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工程师评审主要采取定性方式。市应急管理领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量化赋分标准,量化赋分标准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获奖人员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或文件)。
(二)“为主”是指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排名前三的完成者(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三)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指属于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期刊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体系内的期刊。
(四)标志性业绩成果中的获奖专利是指发明专利。
(五)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编著是指撰写内容字数达到3万字以上。
(七)“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