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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应急救援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应急救援领域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应急救援领域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应急救援管理与指挥、应急救援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应急救援管理与指挥相关工作:指从事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管理与应急指挥调度,应急救援标准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评估等工作。
(二)应急救援技术相关工作:指从事陆地搜索与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隧道)救援、水域搜索与救援、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森林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开发与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通过评审,获得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应急救援事业服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相应理、工、农、医学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农、医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应急救援类技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应急救援工作3年以上。
(四)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需转评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从事应急救援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下列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理、工、农、医学科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应急救援领域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二)具有相应理、工、农、医学科博士学位者。
第七条 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应急救援领域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
(二)应急救援领域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
(三)入选应急救援领域“拔尖技能人才”等人员。
(四)在应急救援技术领域做出较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或个人三等功的人员。
第八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申报评审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应急救援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应急救援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应急救援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应急救援领域的理论和现有技术成果,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技术指导,或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开发或推广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设区市(厅)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2.作为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建筑物坍塌搜索与救援、或山地(绳索)救援、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或矿山(隧道)救援、或水域搜索与救援、或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或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救援工作8次以上(其中较大以上灾害事故4次、或重大以上灾害事故2次),应急救援分类详见附件。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5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参与组织策划完成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演练10项以上,并形成演练评估总结报告。
5.作为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指导,累计授课300课时。
6.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验收。
7.参与开发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等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成功推广应用项目2项以上,成效显著。
8.获得市(厅)级以上应急救援竞赛项目个人一等奖1项以上。
9.获得应急救援领域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四)论文、著作条件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含标志性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论著等均与应急救援领域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师评审主要采取定性方式。市应急管理领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量化赋分标准,量化赋分标准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获奖人员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或文件)。
(二)“为主”是指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排名前三的完成者(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三)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指属于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期刊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体系内的期刊。
(四)标志性业绩成果中的获奖专利是指发明专利。
(五)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编著是指撰写内容字数达到3万字以上。
(七)“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