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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温州企业中机电(机械)专业技 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 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电(机械)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温州市企业范围内从事机电(机 械)专业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工艺)、技术服务工作的在职在 岗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机电(机械)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中、初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 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资格。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市机电(机械) 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温人社发〔2020〕125 号)规 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 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 技能人员的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技术员应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 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 程师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申报机电(机械)专业技术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一)高中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6 年以上;或非相关 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 2 年。
( 二)取得相关工种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满 2 年。
第九条 申报机电(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聘任技术员职务 1 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聘任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或非相关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或高在(非相关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 二)取得相关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 三)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 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 “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 才培养工程中入选 “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 四)任其他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机电(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第十条 申报机电(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或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和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4 年以上。
( 二)取得相关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 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 四)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或技能荣誉, 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25分,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署名推荐。
( 五)聘任其他专业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机电(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机 电(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 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 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 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的,经评委会同意,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获机电(机械)领域省部级(国家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 9),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7),或三等项1奖(排名前5);获市厅级(省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 2 项(排名前5)。
(二)机电(机械)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科技( 生产)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排名前 3);相关专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相关专业通过新产品鉴定的省级新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开发者(排名前3)。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申报人员有一个以上学历( 学位)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 学位)认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机电(机械)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视作专业工龄,可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人员机电(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六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理论考试、 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 中级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进行投票,赞成票达到总票数 2/3 以上方可通过( 原则上通过率不高于申报总人数的 75%),通过人员名单经公示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文公布、制作电子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机电(机械)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机电类、机械类、电子类、 电气类、 自动化类、工业设计类、金属材料类、计算机类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 以上”均含本级(本数),“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职改办 〔2020〕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