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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建筑材料技术人员的能力 和水平,促进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 化,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根 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材料行业 特点和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温州市企业范围内从事建筑材 料相关专业领域技术技能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中、初级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建筑材料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中、初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 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技术员、助理工 程师、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市建筑材料 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对象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员应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程师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 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解决比较复杂 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以下申报方式之一进行申报:
(一)正常申报
申报资格 | 学历要求 | 专业任职(工作)年限要求 |
技术员 | 大专毕业(非相关相近专业) | 从事建材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
高中毕业 | 从事建材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 |
助理工程师 | 大专毕业(相关相近专业) |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担(聘)任 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 |
大专毕业(非相关相近专业) | 从事建材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 |
中专毕业(相关相近专业) |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担(聘)任 技术员职务3年以上 | |
中专毕业(非相关相近专业)或高中毕业 | 从事建材相关专业工作9年以上 | |
工程师 | 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相关相近专业) |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聘) 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
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相关相近专业) |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聘) 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 |
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相关相近专业) | 从事建材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
(二)技能人才申报
申报资格 | 条件要求 |
技术员 | 取得建材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 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
助理工程师 | 取得建材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 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
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技能大 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 “优秀技能人才” | |
工程师 | 取得建材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
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 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 技能人才” |
(三)转兼评申报
任其他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 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建筑材料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任其他专业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
(四)业绩自评分申报
申报对象不符合( 一)、(二)、(三)点申报条件,但 按附件量化评价标准,其业绩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 除外)达到20分以上,可申报建筑材料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业绩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25分以上,且 由2名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署名推荐的(专家需 签名并填报联系方式),可申报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
经评委会专家评议后,业绩量化分未达到自评分的业绩自 评分申报人员不予晋升;经评委会专家评议后,业绩量化分未 达到15分的正常申报对象不予晋升。
(五)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
申报对象具有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且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的,经评委会审议通过,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建材相关专业一级建造师、一级 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获建材专业领域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9),或二等奖项(排名前7),或三等奖(排名前5);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5), 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前5)2项。
2.建材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
3.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建材类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2个以上建材领域省级新产品(通过鉴定)的主要开发者(排名前3)。
(六)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
符合《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温人社发〔2020〕125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技能人员的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以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导出的《学时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为准。
申报方式 | 申报资格 | 继续教育年限要求 |
正常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初级资格 | 至少提供2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转兼评 | 中、初级资格 | 需提供调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后,在新材料专业 领域近1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技能人才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初级资格 | 至少提供2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业绩自评分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初级资格 | 至少提供2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标志性业绩直接 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第九条 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应 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三、评价方式、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建立温州市企业人员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业绩评估、 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审核后发文公布、制作电子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可通过省 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下载、查验。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建材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建筑材料相关专业工作涉及:水泥与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砂浆、建筑钢材)、无机材料(石灰、石膏、水 玻璃、镁质胶凝材料)及非金属材料(墙体材料、屋面材料、 门窗材料、石材、陶瓷、玻璃、涂料、防水材料)、建筑装饰 材料(有机材料中的植物材料、沥青材料、高分子材料、石膏 装饰材料、纤维装饰织物和制品、玻璃装饰制品、金属装饰制品、保温隔热材料及吸声材料)、建筑材料检测(建筑材料基本性质试验、水泥试验、混凝土用骨料试验、建筑砂浆试验及 钢筋试验)等。
第十五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建筑学、岩土工程、 结构工程(钢结构、建筑幕墙)、土木工程、工民建、环保工程、给排水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 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等专业。
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 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材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可分别 视同为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或技能荣誉,按自评分破格申报的人员,经专业审议组评议后,发现其自评分明显高于最终审核得分,存在故意抬高分值情况的,连同举荐人一并记录评审工作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人员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温职改办〔2023〕4号)同时废止。